无证出售电子烟 两名被告人非法经营获刑罚

烟弹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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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电子烟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姜甲、姜乙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四个月,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5000元。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2018年起,被告人姜甲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出售电子烟牟利。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姜乙按照被告人姜甲的要求,为其打包电子烟并寄送快递。2018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在上海市某小区和某轿车内,当场查获被告人用于销售的Marlboro、HEETS、Fiit等品牌烟弹共计374条。经估价,上述烟弹价值约6.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甲、姜乙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郑小宇)

电子烟

电子烟是一种模仿卷烟的电子产品,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电子烟同样含有尼古丁、甲醛等有害化合物,有害公共健康。目前,全世界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将电子烟纳入管控范围。然而,在我国,电子烟一直被不良商家宣传为“戒烟神器”,大肆推销电子烟。而戒烟者或青少年往往不知内情,普遍认为吸食电子烟对健康没有任何危害,便把电子烟当作香烟的替代品,肆无忌惮地在各种公共场合吸食电子烟。

2018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2019年10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指出电子烟作为卷烟等传统烟草制品的补充,其自身存在较大的安全和健康风险,在原材料选择、添加剂使用、工艺设计、质量控制等方面随意性较强,部分产品存在烟油泄露、劣质电池、不安全成分添加等质量安全隐患,明确要求自通告印发之日起,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敦促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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